中央企业铜陵节能报告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章 铜陵节能报告总则: 条 铜陵节能报告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铜陵节能报告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节能报告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铜陵节能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铜陵节能报告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铜陵节能报告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铜陵节能报告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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